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精神,现将2023年扬州市第三批面向社会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中国公民,属于我市认定受理范围:
1.具有我市户籍;
2.在我市居住,持有我市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在扬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4.驻扬部队现役军人或武警;
5.持有我市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或在我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工作地在我市而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不在我市的不能在我市认定。
二、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申请人员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我市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并作为对申请人思想品德考核的依据。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五)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已直接认定过教师资格的,不能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2023年第三批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28日至10月8日17时。
2.申报网址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开放时间在“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市报名时段内登录报名。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网上办事”栏目下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申请人在网报过程中,应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并按网报系统提示扫码签字,确保签名清晰、完整,否则不能认定。
提醒:完成网上报名后,保存好报名号,现场确认、体检均需提供报名号核对信息。
(二)体检、现场确认
1.第三批认定的现场确认
凡申报信息全部经网报系统比对成功的,本次认定采用全程网办的方式,无需申请人到现场确认,请务必注意各流程时间节点,并确保手机信息畅通。
凡申报信息经网报系统比对未成功,需要提供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的,请于10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到扬州市教育局(淮海路54号)人事处105室进行现场确认。
2.第三批认定的体检
2023年扬州市第三批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体检指定医院为扬州大学附属医院西区医院住院部二楼体检中心(邗江中路368号,公交车66路20路73路36路38路16路86路)。第三批教资认定体检接待时间:2023年10月15日上午8:30,体检咨询电话:0514-82981199转80307(教师资格体检须知详见附件1)。
体检结果将在体检结束后公布在扬州市教育局网“公告公示”栏(http://jyj.yangzhou.gov.cn/),体检合格视为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认定条件。
(三)证书发放
教师资格证书将由市邮政部门通过EMS邮寄(到付)至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登记的通讯地址,请确保收件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正确无误,如因申请人填写错误,造成投递失败,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邮政联系人:徐经理0514-87996903;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四、现场确认准备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信息或居住证等(只需提供以下一项)
1.户籍所在地为扬州市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首页与个人页);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
2.在扬州市居住的,需提供我市居住证;
3.在扬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应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且以本科学历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4.驻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我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书。学历信息经网报系统比对成功的无需提交。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网报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要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早申请认证报告。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进行学历认证,以免影响认定。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网报系统能验证的无需提供)。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https://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或有关于普通话证书查询、补办等问题,如在江苏参加测试的,请联系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25-83758430。非在苏测试考生,请与原考点联系。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通过网报系统验证,无需提供。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如符合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条件,所需提供相关材料按往年政策执行。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六)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香港和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我省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七)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1张(正规纸质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尺寸为25mmX35mm,应与本次认定网报系统上传的版式相同)。
(八)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注意:以上材料未提复印件的均为原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五、有关说明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六、本公告由扬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4—87361239
附件:
附件2: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A4纸正反打印_非幼儿园申请人用).doc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宝应县教育局:0514—88222683;
高邮市教育体育局:0514—85081190;0514-85080992;
仪征市教育局:0514—83450308;
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0514—86867813;
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局:0514—87895012;
扬州市广陵区教育体育局:0514—87365082;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务管理局:0514—82882271;